导游证等级调整(升级)
事项编码:6200000000000138970460XK00002002
办理部门
省旅发委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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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星期五上午8:30-11:50,星期五下午窗口工作人员回部门衔接工作,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咨询电话
0931-4609479,0931-8410169
投诉电话
0931-8411201,0931-460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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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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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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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取得中级以上《X级导游员证书》,依法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进行注册登记的导游人员。 申报材料
表格下载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5月15日颁布)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旅游局令第22号,2005年7月3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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